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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德国的相互员工外派–在其所属国的社会保险系统里确保转换期保障的社会保险协定

作者: Frank Dissen

 

2002年4月4日以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双边社会保险协定生效,给临时外派员工提供了基础社会保护。

其核心是一个员工有义务在他/她实际进行工作的地方(常称“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避免对中国和德国的外派员工实施双重保险并收取其所附带的双重缴纳金,才建立了前面提到的社会保险协定。这个协定不管国籍包括了两个国家的所有法律退休计划和失业保险。

中国和德国的社会保险责任
2011年10月15日以来所有在中国合法工作的外国员工都有一个社会保险责任。具体保险费和操作方式由地方政府按当地情况决定。虽然有法律责任,但很长一段时间里缴纳这些保费几乎是不可能的,或者十分困难。同时中国政府还在不断开发对外国人保险费的行政程序,让外国人在中国社会保险系统里参与真正实施起来。

所以在中国的外国员工也是有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基本责任。在2011年10月15日之前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外国人只需要缴纳2011年10月15日以后的保险费。在2011年10月15日之后在中国开展工作的外国人需要在工作第一个月开始缴纳他们的保费。在德国有偿工作本身就足以满足社会保障的责任。

社会保险协定里可能的豁免
只是很短期到两国之间一国的外派员工基本可以在海外工作时仍留在其所属国的社会保障系统里,同时避免了付另一国的保险费用。

但是这只限于协定中第4条(外派)或第8条(豁免协定)规则里所定义的员工。否则前面提到的第3条里的“所在地”就生效。这样员工就有责任遵守他/她工作所在地所属国的相关社会保险规则。

如果达到协定的相关要求,要申请一个保险证明(VRC/D 101或D/VRC 101)以确保相关社会保险权利的分配。这是由所属国提供的,最长期限48个月(再次申请可另外延长12个月)

对外国公司和员工的意义
现在还是很难确定外国人到底是否可以以及如何利用全面的社保服务。外国人在离开该国并无法维持当地社会保障费用时可以对之前工资里扣除的退休计划保险金申请退款。但中国这个新的社会保险系统只会给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添加负担。

Frank Dissen
律师财政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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