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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的外派员工工资税务

作者 Frank Dissen

 

中国税法
税法的核心就是在中国居住(居民)的自然人就必须为其全球收入给中国纳税。外派的外国员工如果在中国居住超过一个财年(等于一历年),就算中国居民。在中国居住少于一个财年的自然人就算非居民,按情况纳税。

在中国居住1到5年的居民可以申请只以中国国内收入或者只以中国公司支付的收入纳税。但外派员工在中国居住超过5年后就必须包括全球收入部分。

在中国居住90天到一历年以内的非居民只需要交中国国内收入的相关税。每历年停留少于90天的话,只有中国公司支付的收入是可征税的。

中国与德国的双边税收协定
德国与中国间存在一个双边税收协定(DTA),可以决定非自由职业者的相关收入的税收权。这个协定适用于居住在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的所有纳税人。如果纳税人成为德国财务居民以及中国非居民状态,这个双边税收协定没有作用。但如果纳税人成为两国的共同居民(德国财务居民和在中国超过一年的居民),纳税人主要住址或重要利益中心(常称“平衡点规则”中德双边税收协定第4条第2款)所在国是纳税人的主要居住地。

总而言之,雇主所在国家一开始有该工作收入的税收权(中德双边税收协定第15条)。如果利用免税规则(常称183天规则),在每183天里就要算前面提到的90天,并考虑历年。在中国居住超过183天而少于1历年的非居民只需要缴纳中国渠道获得的收入。居住少于183天则只需要考虑在中国的中国公司支付的收入。如果支付费用的雇主不居住在中国,这个工作收入的税收权属于雇主的居住国。(中德双边税收协定第15条)。

2014
年签署的新双边税收协定
2014年3月28日,中国和德国签署了一个新的双边税收协定(DTA),但还没有生效。相关通知文件的必要修改和替换还没有进行。这个DTA会在最后一次通知后30天生效。

雇主所在国税法对工作收入的权限有所修改。另外如果在外国停留183天,12个月的周期将取代之前的历年要求。

免税条款依旧有效。但德国的外国交易税法案(AStG)在此协定里强调了一个附议。AStG规定只有在雇主及其分公司所在国的“现行”工作才可以申请免税,否则在中国只有可能获得一定程度的减税。

Frank Dissen
律师财政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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